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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特殊教育學生經費補助辦法


107 年 9 月 13 日資源教室會議通過

113 年 1 月 11 日資源教室會議通過

壹、依據

  1.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
  2. 特殊教育學生支持服務辦法第十二條。
  3. 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招收及輔導特殊教育學生實施要點第四條。

貳、目的

為協助本校特殊教育學生學習,設立特殊教育學生經費補助辦法。

參、補助對象

領有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核發之大專教育階段有效鑑定證明 書,且領有本校學生證者。

肆、補助項目

  1. 課業輔導鐘點費:提供所修學科之課業加強輔導,以提高學習效能。
  2. 學生助理人員服務費:提供筆記抄寫、課程聽打、教科書掃描轉檔/校正、 報讀、點字等有助於學 習與校園適應之協助。
  3. 教材及耗材費:提供有助於學習上所需使用之教耗材。

伍、服務範圍

一、課業輔導鐘點費

  1. 申請科目限當學期有修習之課程。
  2. 畢業門檻之外文課程。
  3. 非前兩項範圍之研究生,由指導教授說明需求。
二、學生助理人員服務費
  1. 提供筆記抄寫、課程聽打、教科書掃描轉檔/校正、報讀、點字等有助於 學習與校園適應之協助。
  2. 協助內容需符合障礙類別之需求。
三、教材與耗材費
  1. 提供特教學生有助於學習上所需使用之教耗材。如:影印費、文具、錄音筆、 電池、電腦週邊、學習用電子器材等。
  2. 本項目不得用於購買學生個人圖書、教科書以及日常生活用品。
陸、服務人員資格

一、課業輔導鐘點費
  1. 曾修習相同科目且分數達 A-以上。
  2. 若未曾修習相同科目,可由系所推薦並由推薦者在申請書上簽章。
  3. 服務人員以校內師生優先,若在校各種管道皆有困難,需找校外者,則檢 附相關科系畢業證書或資格檢定證明文件。
二、學生助理人員服務費
  1. 有意願提供特殊教育學生協助之本校學生。
  2. 若非本校學生需檢附助理人員訓練證明。

柒、補助基準

一、課業輔導鐘點費

每學期補助上限區間為 12,000 元至 21,000 元,由資源教室依據經費使 用情況公告之,鐘點費依公立大專校院兼任教師鐘點費支給標準支付:大學 生鐘點費 350 元、研究生鐘點費 500 元、博士生鐘點費 600 元、講師鐘點 費 725 元、助理教授鐘點費795 元、副教授鐘點費 855 元、教授鐘點費 995 元。

二、學生助理人員服務費

每學期補助經費以 60 至 80 小時之上限區間為原則,由資源教室依據經 費使用情況公告之,若有特殊需求,可提出專案申請,時薪依據勞動部公告 之基本工資計算。

三、教材及耗材費

每學期補助 2,000 至 3,500 元,由資源教室依據經費使用情況公告之。

捌、申請程序

一、公告:每學期初由資源教室公告補助基準、申請文件與期限、核銷文件與期 限於資源教室網頁。

二、申請:符合資格之本校特殊教育學生填具申請文件後向各系所提出申請,超過 公告期限未申請者不得追溯申請。

三、核准:各系所核准特殊教育學生提出之申請後,申請文件送交資源教室複審, 由資源教室主管核准決行。

四、勞工保險:各系所需依據勞基法為服務人員辦理勞工保險加保。

玖、服務執行

一、課業輔導鐘點費及學生助理人員服務費

服務過程應登錄服務時數清冊,並按實填寫。

二、教材及耗材費

由系所辦理採買及核發作業。

拾、經費核銷

一、課業輔導鐘點費及學生助理人員服務費

服務執行完畢後,特殊教育學生應於資源教室公告之期限內提具服務時數 請領清冊向各系所申請核銷,各系所辦理核銷作業後送交資源教室複審,再呈 核主計室撥款予服務人員。

二、教材及耗材費

4 系所採購完畢後,由系所於公告之期限內向學校辦理核銷作業,並送資源 教室複審後,再呈核主計室撥款至系所。

拾壹、其他注意事項

一、若特殊教育學生未按實登錄服務時數與核銷,經系所或資源教室查證屬實, 得要求特殊教育學生繳回核撥款項。

二、本辦法未盡事宜,由資源教室公告說明之。

三、本要點經資源教室行政會議通過,主任核定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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