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證明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之完成期限延長至110年12月31日
轉知衛生福利部函
有關110年10月31日(含)以前身心障礙證明校期屆滿須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其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之完成期限,於110年5月14日尚未屆至者,統一延長至11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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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衛生福利部函
有關110年10月31日(含)以前身心障礙證明校期屆滿須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其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之完成期限,於110年5月14日尚未屆至者,統一延長至110年12月31日。